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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收入,作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單獨納稅.
二、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易簡稱投資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對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利潤),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收入總額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規定確定,但相關費用扣除按以下標準執行:
1、對投資者本人扣除的費用為每人每年24000元(2000元/月),但支付給投資者的工資不得扣除.
2、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四、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1、支付給投資者的工資.
2、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中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3、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匯算清繳的關鍵是什么?
在有關收入的計算中,有十幾個科目會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匯算清繳的關鍵有3點,一是收入的確認,二是費用的扣除,有關合理性和相關性原則,三是納稅的調整,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是會存在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不等于會計報表的利潤總額,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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