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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是指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企業。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組織全國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3、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7、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8、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9、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1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3)項至第(8)項規定行為之一,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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